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规范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标志的核心部门规章,2022 年 9 月 29 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第二次修订,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管理监督、规范使用、维护获证组织与公众权益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认证证书的出具、暂停、撤销、注销等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认证档案。获证组织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使用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并交回或者公布;发生名称、地址、范围等变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获证组织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所依据的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发生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