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规范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标志的核心部门规章,2022 年 9 月 29 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第二次修订,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管理监督、规范使用、维护获证组织与公众权益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认证证书的出具、暂停、撤销、注销等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认证档案。获证组织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使用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并交回或者公布;发生名称、地址、范围等变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获证组织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所依据的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发生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监督检查发现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 获证组织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获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变更的,获证组织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重新申请认证或者变更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条 认证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道德风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但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出具认证证书的;
(二)未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制度的;
(三)未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四)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五)未公布认证标志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认证标志使用跟踪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获证组织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公众的;
(三)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所以当ISO认证证书因未进行监督审核或者到期但未获新证书的时候,各单位不要使用(包括网站宣传,投标,在产品包装上标识等),以免违反法律法规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认证是许多项目招投标的“铁门槛”,然而通过认证却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企业不按时年审,因证书失效而失去宝贵的投标机会,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且新认证规定: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所以获证企业应牢记按规定参加年审审核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不然错过了订单甚至是招标项目的参标资格,切记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