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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
来源: | 作者:pingfanzixun | 发布时间: 2021-06-11 | 7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头条 |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发布修订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5月25日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认可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可机构,是指依法经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从事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评价活动的权威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认可机构及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认可机构和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认可机构及其认可活动、认可结果实施监督管理,坚持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认可制度统一、有效实施。 

第六条 鼓励相关部门、行业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并采信认可结果。 

第七条 认可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组织结构和运作应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具有与认可工作相适应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专业人员;

(四)确保管理者和全体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干扰; 

(五)确保其他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可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九条 认可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认可活动的公正性、保密性,并承担因认可活动、认可结果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认可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公开认可要求、认可程序、收费标准及其变更情况,公布取得认可的获证机构名录。

第十一条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1 、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HACCP  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2、产品认证:CCC认证、泰尔认证、UL认证;

3、服务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物业服务认证;

4、其他业务: 国SC食品许可证认证,工业产品许可证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

5、咨询服务:2015版认证咨询,监督复评前咨询;

6、培训业务: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考前培训、服务体系审查员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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