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发布修订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5月25日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认可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可机构,是指依法经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从事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评价活动的权威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认可机构及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认可机构和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认可机构及其认可活动、认可结果实施监督管理,坚持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认可制度统一、有效实施。
第六条 鼓励相关部门、行业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并采信认可结果。
第七条 认可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组织结构和运作应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具有与认可工作相适应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专业人员;
(四)确保管理者和全体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干扰;
(五)确保其他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可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九条 认可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认可活动的公正性、保密性,并承担因认可活动、认可结果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认可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公开认可要求、认可程序、收费标准及其变更情况,公布取得认可的获证机构名录。
第十一条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