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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
来源: | 作者:pingfanzixun | 发布时间: 2021-06-11 | 7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头条 |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

第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将获认可的相关信息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实施认可的认可机构名称和国别(地区); 

(二)获认可范围和认可时间、有效期; 

(三)认可评审人日数; 

(四)其他相关的获认可信息。

前款规定的机构未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2002〕20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HACCP  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2、产品认证:CCC认证、泰尔认证、UL认证;

3、服务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物业服务认证;

4、其他业务: 国SC食品许可证认证,工业产品许可证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

5、咨询服务:2015版认证咨询,监督复评前咨询;

6、培训业务: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考前培训、服务体系审查员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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