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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来源:西安平凡质量认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作者:pingfanzixun | 发布时间: 2021-05-03 | 1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应当对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并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三十 对列入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获奖个人(以下简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章。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 、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HACCP  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2、产品认证:CCC认证、泰尔认证、UL认证;

3、服务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物业服务认证;

4、其他业务: 国SC食品许可证认证,工业产品许可证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

5、咨询服务:2015版认证咨询,监督复评前咨询;

6、培训业务: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考前培训、服务体系审查员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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