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选表彰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审核意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