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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来源:西安平凡质量认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作者:pingfanzixun | 发布时间: 2021-05-03 | 1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送评选表彰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送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 对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评选表彰委员会进行异议调查。

必要时,评选表彰委员会可以组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二十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被异议人和出具审核意见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分委员会举报。

二十九 监督分委员会

1 、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HACCP  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2、产品认证:CCC认证、泰尔认证、UL认证;

3、服务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物业服务认证;

4、其他业务: 国SC食品许可证认证,工业产品许可证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

5、咨询服务:2015版认证咨询,监督复评前咨询;

6、培训业务: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考前培训、服务体系审查员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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