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30项记录表格法律依据: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