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认证证书中认证依据标准,是否可以只写标准号和有效版本如(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不写标准名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容应当包括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机构发放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列明现行有效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16.认证机构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A 表A.1和表A.2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认证业务范围,能否调整附录A 表A.2示例中行业的风险类型?(附录A)
认证机构应在表A.1和A.2的基础上,对39个认证业务范围进行特征分析与风险级别划分,确定细化的认证业务范围类别及其风险,不能仅以39大类认证业务范围划分风险。存在合理理由的,可以适当调整附录A 表A.2示例中的认证业务范围风险类型,但无论何种理由,均不能将附录A 表A.2示例中的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调整为低风险。
17.认证证书编号规则中认证机构代码格式为“内资认证机构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四位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为F+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数字批准流水号,不足三位的,首位以0补位”,对内资认证机构,如认证机构批准号中批准流水号为三位数字,如何编号?
认证机构批准号流水号为1000以内的内资认证机构,编号规则中的认证机构代码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位数字批准流水号;认证机构批准号流水号为1000(含)以后的内资认证机构,编号规则中的认证机构代码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四位数字批准流水号。
18.认证证书编号规则中认可机构代码格式为“通过认可的填写认可机构代码,未通过认可代码为‘00’”。如何获取证书编号命名规则中认可机构代码字段?(附录C)
认可机构代码为认可标志分类代码,参考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的《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信息报告基础代码表》中“认可标志分类代码”确定。
19.未通过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可在认证证书编号中标注认可机构代码吗?(附录C)
认证机构未通过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在认证证书编号时认可代码应为“00”。
内容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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