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