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2. 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