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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来源: | 作者:pingfanzixun | 发布时间: 2021-08-18 | 1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协会对汇集到平台的失信信息进行复核、 编校, 保证录入信息准确。

3 e/ R. f+ v; p# 1 f4 c* C第八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录入平台后原则上不能修改或删除。 如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或删除, 协会应当建立程序进行管理,全程记录、留痕、可追溯。


第九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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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2 e: W9 Q/ ?第十条 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统一公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名录。
, B. L5 |( e' R) J. r; i4 x: R7 M0 }0 o认证机构失信名录信息包括: 认证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失信行为事实。

3 P( {& s, K- @8 X0 ~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信息包括: 认证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所在认证机构名称、失信行为事实。

, P. K* z6 j3 X. k8 p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对公布的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协会通过核实发现失信名录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 E0 v! q$ V: l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互联互通。

  e3 N, O" P9 v' L+ E4 F. v- L) G8 ~1 n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及信息管理遵守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定。

& e% U. }# t9 F$ N3 k! V+ u第十四条 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按照有关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办法,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具体方法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8 J! j' Y- b- t5 `* k6 w1 s第十五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在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可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2 [% b3 e$ W/ J+ c- Q3 L" o(一) 所涉及认证机构转入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时,进行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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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HACCP  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2、产品认证:CCC认证、泰尔认证、UL认证;

3、服务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物业服务认证;

4、其他业务: 国SC食品许可证认证,工业产品许可证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

5、咨询服务:2015版认证咨询,监督复评前咨询;

6、培训业务: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考前培训、服务体系审查员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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