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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ingfanzixun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应当及时组织对网络产品安全漏洞进行修补,对于需要产品用户(含下游厂商)采取软件、固件升级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风险及修补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产品用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通报相关漏洞信息。

  鼓励网络产品提供者建立所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奖励机制,对发现并通报所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修补。

  第九条 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媒体、会议、竞赛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应当遵循必要、真实、客观以及有利于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产品提供者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措施之前发布漏洞信息;认为有必要提前发布的,应当与相关网络产品提供者共同评估协商,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评估后进行发布。

  (二)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在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的细节情况。

  (三)不得刻意夸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风险,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实施恶意炒作或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发布或者提供专门用于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和工具。

  (五)在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时,应当同步发布修补或者防范措施。

  (六)在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未经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

  (七)不得将未公开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网络产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向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相关漏洞收集平台,并对通过备案的漏洞收集平台予以公布。

  鼓励发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组织或者个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漏洞平台、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漏洞平台、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漏洞库报送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

  第十一条 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泄露和违规发布。

1 、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HACCP  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2、产品认证:CCC认证、泰尔认证、UL认证;

3、服务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物业服务认证;

4、其他业务: 国SC食品许可证认证,工业产品许可证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

5、咨询服务:2015版认证咨询,监督复评前咨询;

6、培训业务: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考前培训、服务体系审查员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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