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21年3月10日以来,当事人通过“十荟团”平台在其“江苏城市圈”(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除外的城市,以下简称江苏区域)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秒杀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2021年3月11日销售“库尔勒小香梨 约250g”,进货成本为3.8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99元。
2.2021年3月22日销售“盈丰胡萝卜 400g±25g”,进货成本为1.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59元。
3.2021年4月7日销售“蓝天三晶加碘精制食用盐 500g”,进货成本为0.57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1元。
4.2021年4月19日销售“金标龙眼 220g±20g”,进货成本为4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3.1元。
根据提取的当事人销售数据,2021年3月10日至4月28日,当事人销售蔬菜、水果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 2021年4月29日开展美丽雅品牌专场活动,参加“低至2元起”活动的12款商品中,最低价格为2.12元;参加“全场2折起”活动的商品中,均以高于2折的价格销售。
2. 2021年4月29日销售“52度五粮液500ml”,标示“原价¥2999 秒杀价¥1199”。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199元。
3. 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黑芝麻糊65g”,标示“¥1.45,直降3.0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36元。
4. 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雨润美味盐方220g”,标示“¥3.78元,直降3.12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4.2元。
5. 当事人普遍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例如,2021年4月29日销售“白玉丝瓜”,标价4.99元,划线价8.88元;销售“阿胶固元糕500g/盒”,标价69.9元,划线价299元等。经查,当事人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