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被评审机构在接受评审期间安排认可评审人员交通和食宿,进一步规范认可评审人员相关行为,今天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认可评审人员在评审期间交通食宿安排的指南》,供大家在实施现场评审时参考执行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便于被评审机构在接受评审期间安排认可评审人员交通和食宿,规范认可评审人员相关行为规范,特制定此文件,供被评审方和认可评审人员在实施现场评审时参考执行。
本文件是对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和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的补充说明,适用于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接受评审期间对认可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安排。关于认证机构实习评审员评审和独立见证人员见证期间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详见CNAS-WI10-05《认可评审人员实习评审和现场见证差旅费报销作业指导书》相关要求。
2. 引用文件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财政部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3. 一般原则
3.1 评审人员在评审期间(自报到之日起截至评审结束日)的交通(包括远程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和食宿费用均由被评审方承担(CNAS-RC04中 5.1 和CNAS-RL03 中 5.4 规定)。
3.2 通常情况下,超出评审日期以及与评审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应由被评审方承担。评审结束时间为评审结束日中午的,评审人员应当日离开;结束时间为下午的,可第二天离开。如因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确需延迟离开的,应及时与被评审方协 商解决。
3.3 评审人员在评审期间交通及住宿标准建议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最新有效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其他人员”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议被评审方按照安全、卫生、舒适、高效和利于评审工作的原则安排评审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评审人员应尊重被评审方的交通和食宿安排。特殊情况下,如被评审方提出,可适当提高或调低交通及食宿标准。
3.4 评审人员不得主动要求超出标准的交通及食宿安排。
3.5 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期间将先行垫付的相关票据交由被评审方报销,并在评审结束后按照被评审方要求及时寄送其他相关票据。发票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
3.6 评审人员不得要求被评审方报销与评审无关的票据。被评审方应拒绝报销与评审无关的票据,并可向 CNAS 秘书处反馈违反本文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