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交接:指具体物件如:文件通知、公用工具用具、仪器仪表等物件要交接实物,不能只进行帐面交接。
4、接班未明事宜:在交班过程中,接班人员对现场检查、台账记录、生产操作经验和方法、事故的原因、安全生产、质量、设备、环保等相关的内容提出异议,交班人员应一一解答,对达不到交班条件的应及时整改,特殊情况整改后仍达不到交班条件,应向上级汇报,协商解决。问题未解决前交班班长和岗位所在人员不得离开岗位,继续处理遗留问题,接班者先接受本岗位争议工作外的其他工作,并有义务配合、协助交班者共同处理遗留问题。
5、接班离岗:
(1)交接班在接班人员未正式接班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应在接班人员检查完毕正式签字接班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岗位,以后发生的情况由接班者负责;
(2)交班者如有故障未处理完毕,需接班人员同意方可离岗,如有疑问应立即立即向接班班长汇报。
(3)若在规定交班时间内接班人员未能按时到岗接班,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但责任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班长可向上级请示同意后可以进行交接班,但接班岗位的人员安排由双方班长协商解决。一般情况由交班人员继续顶岗,直到接班人员到岗。特殊情况时,可由主管领导指定接班班长临时顶岗。
6、交接班责任追究:
(1)交班人员如有遗漏问题没交待(指接班不易发现的问题)而产生的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
(2)交接班前发生或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发生和发现的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3)交接班的内容一律以交接班记录为准,凡遗漏应交待的事情,由交班者负责;凡未认真查看、理解交接班记录,或对自己不清楚的事项又不及时询问的,由接班者负责;交接班双方都没有履行手上交接班工作的,双方都应负责。
(4)若各岗位交接不符合规定,接班者可拒绝签名,同时汇报班长,问题解决后,交班者才可下班,接班者应迅速将生产恢复正常。
(5)接班人员在交接班前检查过程中,马虎了事,未发现交班人员的记录与现场不符,且已经签字同意接班的,除有明显证据证明为上班责任的外,原则上所有责任由接班人员承担。
(6)接班人员在接班后操作有误出现的不良后果由接班者承担责任。
(7)接班者一上班就发现交班者有故意隐瞒事故或异常情况之嫌,证据确凿的,但接班者已接班,接班后又发生了不良后果,由交班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