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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的主要构成要素和有效性探讨
来源: | 作者:pingfanzixun | 发布时间: 2019-07-18 | 1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审核检查表是各个管理体系审核员实施体系审核的主要和基本的工作文件,过去在考取外审员资格之前必须取得外审员培训合格证,如何编制审核检查表是“外审员培训班”的授课内容,目前仍然是“内审员培训班”的主要授课内容。在参加“外审员培训班”培训不是外审员考试报名的必备条件后,有些通过自学考试和实习验证获得外审员资格的审核员对于审核检查表的编制则缺少深入了解,包括有个别“老资格”的审核员对于审核检查表的编制也缺少深入理解,导致编制的审核检查表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为审核结论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支持。本文针对是否需要检查表、是否可以填写有标准问题而只需画“√”画“×”等判断结果的检查表、审核检查表到底需要填写哪些内容等问题,对审核检查表的主要构成要素和有效性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的主要构成要素和依据


1.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1-1:2015《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1部分:要求》)中:

(1)“9.4.4 获取和验证信息”规定“9.4.4.1 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

(2)“9.9 客户的记录”规定“9.9.1 认证机构应对所有客户(包括所有提交申请的组织、接受审核的组织和获得认证或被暂停或撤销认证的组织)保持审核及其他认证活动的记录”。

由上可知,审核员必须提供或保持审核(认证活动)的记录、保持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信息使之成为审核证据的记录。

2.GB/T 19011-201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

(1)“3.3审核证据”被定义为“与审核准则有关并能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2)“3.4审核发现”被定义为“将收集的审核证据对照进行评价的结果”,并说明“注1:审核发现表明符合和不符合;注2:审核发现可引导识别改进的机会或记录良好实践;注3:如审核准则选自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要求,审核发现可表述为合规或不合规”。

(3)“6.3.4准备工作文件”规定“审核组成员应收集和评审与其承担的审核工作有关的信息,并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用于审核过程的参考和记录审核证据。这些工作文件可包括——检查表”。

(4)“6.4.6信息的收集和验证”规定“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收集并验证与审核目标、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职能、活动和过程间接口有关的信息。只有能够验证的信息方可作为审核证据。导致审核发现的审核证据应予以记录”。

由上可知,审核检查表是用于审核过程的参考和记录与审核准则有关并能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用于记录导致审核发现的审核证据。而对于将收集的审核证据对照进行评价的结果,其审核发现的记录可以填写在检查表中,也可以不填写在审核检查表中,在另外记录或总结中描述。通常对于不设单独审核发现记录的情况下,是在审核检查单中描述审核发现。

因此,通常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审核项目(包括过程和可能涉及的诸多标准条款号)、审核内容(用于审核过程的参考或提示、也可代表抽样)、审核证据和审核发现(也可在另外的工作文件中描述)。


二、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的常见问题


标准检查表在行业检查中经常使用,如《××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见表1)、《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表》(见表2)等,许多企业内审检查表和部分外审员的检查表也存在“标准化”的情况(见表3)。但标准检查表的特点是关注结果为多,而忽视或不关注对于检查或审核证据的描述。


 



上述检查表的特点是检查的内容属于特定的标准内容,而记录的内容基本都为判定结论,缺少检查内容描述或审核证据描述。虽然表3的记录“抽查批号2017021215产品×××的检验记录符合要求”有批号的描述,但此处的“批号2017021225”描述仅代表“受审核方的检验记录可以追溯到检验的产品为2017年2月12日生产的第15批产品”、仅代表受审核方的检验记录对受审核方自身有追溯性、代表受审核方的记录符合其自身的要求,但并不能代表审核员刘xx2017年3月2编写的这张质检部检查表有“追溯性”,因为从这张检查表中并不能看到或追溯到批号2017021225产品的检验数据(属于审核证据),因此也就无从判定审核员刘xx的审核和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准确。本案例中检查表中受审核方记录的可追溯性不属于审核的直接证据,不属于评审该审核检查表可供直接判定的证据,不能从审核检查表中追溯有效的审核证据(不可直接了解或从检查表本身不能追溯信息),对于审核检查表的评审者不可能再到受审核方处获取“批号2017021225”的产品检验记录(也不属于审核检查表评审者的评审职责),因此仅提供该“批号2017021225”不等于提供了完整的审核证据。

受审核方记录的可追溯性仅是审核证据的一部分,另外加上受审核方的产品检验标准的准确性、产品检验标准引用依据的正确性、是否制定了检验规范或流程、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或流程实施检验、检验的抽样和记录、判定的准确性、检验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检验发现不合格如何处理等与审核准则有关的信息,才能形成充分的审核证据。

因此,对于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就不能完全沿用或使用缺少检查证据描述要求的标准检查表的模式。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只有包括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证据(和审核发现)等主要构成要素,才能为审核结论提供充分的输入,也才能满足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和GB/T 19011-201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的相关原则要求。


三、如何保证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的充分性和适宜性


审核检查表是记录审核证据的主要工作文件,应描述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和证据材料(如策划依据、策划结果/文件、实施结果等),要根据审核依据(GB/T标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受审核方的相关规定)对审核证据进行分析和做出充分、适宜、有效情况的结论(审核发现),作为审核结论和审核报告的输入。

审核检查表是为评审审核发现和准备审核结论提供依据的工作文件,也是为了后续的审核资料及现场审核评审提供的主要资料,因此审核检查表提供审核证据的充分性、适宜性、可了解性、可(供后续直接)追溯性、逻辑性、连贯性、审核方案和审核计划的满足性等对于形成审核结论的准确性、评审审核过程的工作至关重要,必须得到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审核员的重视,只有规范审核检查表等审核工作文件,才能为整个审核过程的正确和有效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1 、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HACCP  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2、产品认证:CCC认证、泰尔认证、UL认证;

3、服务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物业服务认证;

4、其他业务: 国SC食品许可证认证,工业产品许可证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

5、咨询服务:2015版认证咨询,监督复评前咨询;

6、培训业务: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考前培训、服务体系审查员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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